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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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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深圳市智慧城市建设协会。英文名Shenzhen smart cit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sc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我市智慧城市规划咨询、建筑设计、系统集成等相关产业企业和科研机构自愿联合成立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智慧城市产业链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参与制订产业技术标准,开展产业调查、建立自律机制;

(二)组织会员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展览会及其他相关市场推广活动;

(三)为会员提供管理、技术培训服务,向政府反映会员诉求、向企业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

(四)建立公共信息平台,编辑出版内部刊物,为会员及政府、投融资机构提供数据依据;

(五)为会员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为会员在其他地域的发展提供沟通与协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市企业会员要求是在智慧城市建设各产业链内各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规划设计、系统集成与智慧产业各行业企业;深圳高校、科研院所和和知名高校深圳研究院;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须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二)经秘书处初审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照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牌)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由本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设置分支机构和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在理事人数超过50人的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11月24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5年9月12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住所地址。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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