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慧城市建设投资联盟 智慧城市专家委员会
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会 深圳市智慧城市建设协会
简 介
中国智慧城市建设投资联盟和智慧城市专家委员会由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会和深圳市智慧城市建设协会牵头发起,紧密联合全国20多家智慧城市建设、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交通、人工智能、机器人、芯片研发、终端制造、应急管理、5G工业互联网各类商协会于2013年3月创立于中国深圳。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会是全国最早成立的,专注于智慧城市建设和产业创新发展的5A级社会组织。
联盟成立八年多来,凝聚了各行业的优秀企业1100(其中终端制造企业390多家);世界500强6家;上市公司90多家;行业专家380多位,其中两院院士18位,国家级专家35位。编制了全国首部团体标准《智慧城市系列标准》和《新型智慧城市总体规划导则》。引领智慧城市规范发展先行先试。
联盟整合核心企业积极创新打造“数字孪生”城市大脑和行业系统解决方案示范。聚焦建设智慧产业生态,成立了数字孪生城市、5G通信技术应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智慧政务、智慧园区、社区与家庭等多个产(专)业委员会。推动智慧产业生态可持续发展。
联盟积极拓展全国市场,推动智慧产业落地,与政府合作在建设智慧城市的同时发展智慧产业、壮大智慧经济。并以产业、专家、标准、核心技术和资金等五大优势资源,与全国各地政府、企业集团联合建立了西北、西南、华中、华东、华北、北京等地总部委员会。
联盟秉承“科学创新、整合发展、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与国家发改委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中国开发区协会、中国市长协会等国家级平台、多个城市、央企、国企、世界500强和跨国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共同举办年度“中国智慧城市国际博览会”和“中国智慧园区大会暨智慧产业对接交流会”等主题峰会。引领智慧城市建设和智慧产业创新,推动“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发展。新时期,为积极践行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网络强国、数字经济、智慧社会”的重要战略部署,把握全球智慧城市发展趋势,紧紧抓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的重大历史机遇,开启5G+智慧城市群建设和智慧产业创新发展的新征程,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智慧发展之路。
中国智慧城市建设投资联盟与您携手共进,树中国智慧城市旗帜、创中国智慧产品品牌、建中国智慧产业高地、促产业生态创新发展。努力成为智慧城市建设和智慧产业创新发展的领航者、排头兵。
联系人:龚异秋秘书长18129868859(微信同号)
网站:www.scssorg.com 微信公众号:scssorg 0755-861107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深圳市智慧城市建设协会。英文名Shenzhen smart cit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sc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我市智慧城市规划咨询、建筑设计、系统集成等相关产业企业和科研机构自愿联合成立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智慧城市产业链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参与制订产业技术标准,开展产业调查、建立自律机制;
(二)组织会员参与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展览会及其他相关市场推广活动;
(三)为会员提供管理、技术培训服务,向政府反映会员诉求、向企业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
(四)建立公共信息平台,编辑出版内部刊物,为会员及政府、投融资机构提供数据依据;
(五)为会员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为会员在其他地域的发展提供沟通与协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市企业会员要求是在智慧城市建设各产业链内各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规划设计、系统集成与智慧产业各行业企业;深圳高校、科研院所和和知名高校深圳研究院;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须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二)经秘书处初审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照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牌)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由本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设置分支机构和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在理事人数超过50人的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11月24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5年9月12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住所地址。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会。英文名:Society of Wisdom in ShenZhen City(缩写:SWSC)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本会是由我市从事智慧城市研究的高等院校及研究院、相关企业、科研单位和专家、学着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交流合作和共同发展智慧城市相关领域研究合作发展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智慧城市相关领域的研究、发展,为深圳社会的经济繁荣和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我市智慧城市行业相关研究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
(二)积极组织开展智慧城市学术论坛和学术交流活动,吸纳国际、国内专家的建议和意见,提高本市智慧城市研究水平和提升产业发展空间;
(三)促进科研专利项目成果产业化工作,组织企业会员走进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互动交流、探索合作,协助会员建立校企双方共同建设的联合实验室,共同申报国家、省、市科研项目;
(四)开展智慧城市和智慧产业技术研究与产业拓展的交流互动,发展与其他城市政府及相关团体科技工作者和企业技术人员的联系和友好交往;
(五)建设网站,组织编印智慧城市和云计算相关内部杂志及其它科普书刊,会讯等,为会员单位服务;
(六)开展智慧城市、智慧产业技术和发展的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的相关专题研究、咨询服务和会员培训等任务;
(七)向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承接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 会员代表 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 ;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会员代表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 年12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建筑设计规划大师
中国科学院院士、南方科技大学校长
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研究院理事长 国家信息中心原党委书记 常务副主任
正威国际集团创始人 董事局主席 深圳市企业家协会、深圳市企业联合会会长
国家科技部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中国智能交通协会理事长
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全国人大代表
西门子交通大中华区 首席执行官
通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兼董事长
西安交通大学 深圳研究院资深院长
广东华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广东省智能制造商会会长
正威国际集团 战略委员会主席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广东省侨联常委 广东省侨界海归协会会长
台达电子楼宇自动化解决 方案事业部 总经理
原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智慧城市行业解决方案部总裁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主席 易事特大学校长
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 公司 董事长
金科置信集团有限公司 总裁
成都麟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总裁
智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武汉设计中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副院长
郑州亿达科技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
云南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总经理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水体集团董事长
发展历程
2013年3月18日筹备组正式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
2013年5月9日深圳市民政局正式批复成立并领取法人登记证书。
2013年11月在深圳会展中心成功举办首届智慧园区论坛。
2013年12月组织召开《智慧城市系列标准》编制筹备会议。
2014年4月9日在深圳会展中心成功举办首届智慧社区发展高峰论坛。
2014年10月组织召开《智慧城市系列标准》国家级专家评审。
2014年11月《智慧城市系列标准》在高交会期间正式发布并于2015年1月1日试行。
2014年11月在深圳会展中心成功举办第二届智慧园区论坛。
2014年12月组织召开《智慧城市系列标准》增补专题会议。
2015年4月9日在深圳会展中心成功举办第二届智慧社区发展高峰论坛。
2015年11月深圳团体标准《智慧城市系列标准》在高交会期间正式发布并于2016年1月1日试行。
2015年11月在深圳会展中心成功举办第三届智慧园区高峰论坛。
2016年4月9日在深圳会展中心成功举办第三届智慧社区发展高峰论坛。
2016年11月在深圳会展中心成功举办第四届智慧园区高峰论坛。
2016年11月在深圳会展中心成功举办走出去服务中国行暨一带一路智慧城市高峰论坛。
2017年9月22日组织企业在沈阳代表深圳市参加智博会,并成功举办深圳智慧城市建设创新与实践高峰论坛。
2017年11月深圳会展中心成功举办第五届智慧园区高峰论坛。
2017年12月成功被深圳市市级等级评估委员会评为5A级社会组织
2018年8月22日在深圳会展中心成功举办首届深圳数字中国智慧产业高峰论坛。
2018年11月深圳会展中心成功举办第六届智慧园区高峰论坛。
2019年3月30日在深圳成功举办2019粤港澳大湾区智慧产业创新峰会。